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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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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受害人根据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拾伍天”诊断证明要求赔偿误工费,为什么被认定为无事实依据?
李某虎因与秦某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根据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拾伍天”诊断证明要求赔偿误工费,为什么被认定为无事实依据?


案件索引


二审: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4民终1428号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鲁民申13125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有权获得误工费,应当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交通事故受伤造成误工。根据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德州市中医院门诊病历、CT影像检查报告单、门诊住院病员检查证明,可以证实申请人2021年8月4日在医院检查结果:诊断结果为支气管哮喘、肺气肿、支气管炎、肝囊肿(多发)、颈椎退行性改变。德州市中医院基于申请人上述疾病出具“建议休息拾伍天”的诊断证明,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误工,原判决认定其主张误工费无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裁判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民申131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某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李某虎因与被申请人秦某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4民终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虎申请再审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申请人提交载明“建议休息拾伍天”的德州市中医院门诊住院病员检查证明,该检查证明属于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申请人主张误工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主张误工费无事实依据错误。2.申请人于事故当日被送往医院诊断治疗,门诊病历及CT影像检查报告单均表明申请人因车祸致前胸外伤、颈挫伤、伴憋气等,诊断证明中建议定期复查、休息15天。病历、诊断证明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事故中身体受伤,尽管诊断病历及医嘱中未显示需加强营养,但按照逻辑常理受伤后为尽快恢复健康加强营养是必要的,营养费是为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法院仅以诊断病历及医嘱中未显示需加强营养,对主张的营养费不予支持错误。3.二审法院虽纠正了一审法院对申请人主张误工费和停运损失属于重复主张的认定,但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的误工费实际上支持了申请人停运损失,将误工费和停运损失混为一谈,没有全部支持申请人关于误工费和停运损失的主张错误。误工费和停运损失属于两种不同赔偿范围,两者概念、期限、赔偿时的参考依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都不同。申请人主张的误工费和停运损失,属于两种不同赔偿范围,依法应全部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争议焦点是对申请人主张的停运损失及营养费应否支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有权获得误工费,应当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交通事故受伤造成误工。根据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德州市中医院门诊病历、CT影像检查报告单、门诊住院病员检查证明,可以证实申请人2021年8月4日在医院检查结果:诊断结果为支气管哮喘、肺气肿、支气管炎、肝囊肿(多发)、颈椎退行性改变。德州市中医院基于申请人上述疾病出具“建议休息拾伍天”的诊断证明,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误工,原判决认定其主张误工费无事实依据,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按照山东省2021年交通运输业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车辆维修时间20天计算申请人的误工费,二审法院认为这实际支持了申请人因车辆维修造成的停运损失,亦无不当。(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德州市中医院门诊住院检查证明、门诊病历手册,申请人未住院治疗,医院也未针对其伤情出具加强营养的意见,因此原审法院不支持营养费并无不当。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某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虎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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