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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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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与同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公司解雇合法吗?(二审判决)

段淳正于2009年8月7日入职深圳某宾馆,担任文体中心副经理,从事文体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宿舍的管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止。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7372.5元。

 

2015年11月30日,公司以段淳正在外兼职,严重影响工作,违反劳动法及企业规章制度,与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破坏他人婚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触犯了员工手册和人事管理细则等规定,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书面解除与段淳正的劳动合同。

 

人事管理细则显示员工犯有戊类过错或类似过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其他情形,一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戊类过失第12点为“行为不端、作风不轨、丧失人格、国格”、第23点为“利用病事假期间另谋工作或到他处兼职工作”。

 

段淳正不同意公司的处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45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45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段淳正确认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行为4次,每次1小时,兼职行为并不影响其在公司的工作,且兼职之行为不在病事假期间,不属于戊类过失第23点为“利用病事假期间另谋工作或到他处兼职工作”的行为,不认可其与单位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用人单位未向本院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段淳正从事兼职工作的行为系利用病事假期间及影响到本职工作以及公司有告知段淳正停止兼职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公司亦未能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段淳正存在“行为不端、作风不轨、丧失人格、国格”的行为。

 

综上,一审认为公司解除与段淳正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属于违法解除,应向段淳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4500元,并未超过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最后,一审判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45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段淳正在职期间是否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公司提交的人事管理细则显示员工犯有戊类过错或类似过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其他情形,一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戊类过失第12点为“行为不端、作风不轨、丧失人格、国格”。段淳正确认其已签收了该人事管理细则。

 

公司主张,段淳正与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破坏他人婚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因此单方解除与段淳正的劳动合同关系。为此,公司提交了段淳正同事陈某某的情况说明与段淳正亲笔书写的承诺书予以证明。

 

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为“……我与公司同事陈某某关系较暧昧……为保持家庭和睦本人承诺不再与任何女性发展、保持非正常男女关系…….”。该承诺书原件现保存于公司处。段淳正在二审期间否认其与同事陈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本院认为,“行为不端、作风不轨”的情形应当与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存在关联性,并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方能产生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的结果。否则,应当认定相关规定不具备正当性及合理性,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进行内部人事管理的依据。

 

本案公司提交的段淳正同事陈某某的情况说明与段淳正亲笔书写的承诺书,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或申请鉴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根据上述情况说明及承诺书,段淳正与本单位同事的交往程度已明显超出正常范围,对双方的家庭及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已造成严重影响,达到“行为不端、作风不轨”并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秩序的程度。公司据此依据人事管理细则的规定单方解除其与段淳正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判令公司向段淳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律师费,存在法律适用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部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段淳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45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案号:(2016)粤03民终160**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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