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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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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调岗致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近期接待了这样一起咨询:王五是甲公司的营销副总监,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9月2日到期,2024年9月3日王五收到甲公司的《调岗通知书》,载明:因公司经营欠佳,营销岗需要裁减部分人员,故公司决定将您调岗至行政部副总监岗位,工作地点及薪资待遇保持不变,若您同意即日起可以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5日内未予答复视为不同意续订劳动关系,届时请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事宜。

王五收到通知后于当日就向甲公司送达《不同意调岗通知书》,载明:其一直是在营销部工作,对口专业也是市场营销,现突然将其调至行政部,两个岗位内容截然不同。虽名义上说薪资待遇不同,但行政部是固定工资,不涉及提成奖金部分,因此该调岗已严重影响其实质权益,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希望公司按照原岗位续签劳动合同。

2024年9月4日,甲公司单方向王五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那王五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我们先看《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固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单位调岗未经劳动者同意,且营销部与行政部工作内容悬殊较大,调岗行为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另,单位也未向劳动者证明其调整岗位是基于生产经营的必要性,显然是违法的。

因此权利是不能滥用的,法律在给予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同时,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单位若有调岗需求,应与劳动者友好协商,在维持待遇的同时也应充分向劳动者释明调岗的必要性,以期达到劳动者的谅解,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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