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待了这样一起咨询:王五是甲公司的营销副总监,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9月2日到期,2024年9月3日王五收到甲公司的《调岗通知书》,载明:因公司经营欠佳,营销岗需要裁减部分人员,故公司决定将您调岗至行政部副总监岗位,工作地点及薪资待遇保持不变,若您同意即日起可以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5日内未予答复视为不同意续订劳动关系,届时请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事宜。 王五收到通知后于当日就向甲公司送达《不同意调岗通知书》,载明:其一直是在营销部工作,对口专业也是市场营销,现突然将其调至行政部,两个岗位内容截然不同。虽名义上说薪资待遇不同,但行政部是固定工资,不涉及提成奖金部分,因此该调岗已严重影响其实质权益,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希望公司按照原岗位续签劳动合同。 2024年9月4日,甲公司单方向王五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那王五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我们先看《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固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单位调岗未经劳动者同意,且营销部与行政部工作内容悬殊较大,调岗行为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另,单位也未向劳动者证明其调整岗位是基于生产经营的必要性,显然是违法的。 因此权利是不能滥用的,法律在给予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同时,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单位若有调岗需求,应与劳动者友好协商,在维持待遇的同时也应充分向劳动者释明调岗的必要性,以期达到劳动者的谅解,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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