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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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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纳社保,可以要求补偿吗?没签合同、试用期也要缴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但是现实情况复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句话,大体包含着五种情况:

●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也就是自始至终都没有缴纳社保的;

● 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的,比如只办理了工伤保险,而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等;

● 未及时、欠缴或漏缴社会保险费的,比如有一段时间的社保未缴;

●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也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劳动者实际所得工资;

● 劳动者自己要求不缴社会保险费的,比如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保证书。

对于上述情况能否支持经济补偿金,实践中不同地区的观点有所不同,和金柚网一起来看。

1.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深圳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中明确表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2.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表示: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北京市

(1)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

2.浙江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各省市的执行情况不同,建议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2.可以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吗?

首先,最低工资≠社保缴费。举个例子,北京市2024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420元,而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6821元,两者是不一样的。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该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上、下限,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所以,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3.社保缴纳几大误区

除了按最低基数给员工交社保之外,以下也是社保缴纳中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属于法定义务,不管员工是否处于试用期。即使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且自欠缴之日起加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误区二: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实务中,有的公司以没签劳动合同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这种说辞是不对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代表没有劳动关系。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误区三: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①需要在“上下班途中”;②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③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区四: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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