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被告人家属A聘请江西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B为被告人侦查阶段至一审判决的辩护人。律师B未经侦查机关许可,与A多次找被害人协商,以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元,诱使被害人改变以前向侦查机关作的陈述,作出一份其与被告人发性关系是自愿的调查笔录。律师B持该笔录向法院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庭审时,律师B作了无罪辩护。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被害人在收取被告人家属的1500元,双方达成了协议,等被告人出来后再付给被告人1500元的情况下,才改变了自己的陈述。
【法院审理】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认为:律师B身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擅自向被害人调查取证,并收买被害人作虚假陈述,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诉讼的正常进行,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家属A在律师B的指引下,出资收买被害人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被害人在律师B、家属A的指使下,改变原向侦查机关所作的真实陈述,作虚假陈述,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鉴于,其情节显著轻微,又系未成年人,故不以犯罪论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律师B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家属A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害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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