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一方负有法定赔偿义务。即使在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也并非由非机动车向机动车一方赔偿,而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方虽然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但非机动车方不负有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代位行使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请求权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