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邱某某怀疑其妻子出轨与被害人曾某某有关,便产生放火烧毁曾某某房屋的念头。 2021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邱某某驾驶一辆男士摩托车携带半瓶汽油至曾某某房屋处,将汽油泼在曾某某家房屋侧门及大门外的方桌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期间,因火势较大,邱某某感到害怕,便脱下衣服将大门外方桌上的火扑灭。直到火势减小后,邱某某才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案发后,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遂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放火燃烧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放火 不仅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更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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