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成为很多管理不规范的单位的“噩梦”。 本文从实务角度盘点一下常见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无须支付二倍工资的几种情形,供各方参考。一、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入职满一年的次日起不再产生二倍工资责任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劳动合同期满,但合同约定自动顺延一定期限的,顺延期间,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的四、用人单位高管(工作职责包含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部门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工作职责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权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六、签订其他名义的合同,但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支持七、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满而顺延的,顺延期间不用支付二倍工资八、劳动合同期满但因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而顺延的,顺延期间无须支付二倍工资九、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便是单位原因导致无效),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十、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与原用人单位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且与新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十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委托他人订立劳动合同或持他人身份证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后,以单位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十二、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非法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支持二倍工资十三、新公司筹备阶段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该阶段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不支持十四、签订的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的,仍不支持二倍工资差额十五、入职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对此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即便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无合同用工,仍应支付二倍工资。如: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须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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