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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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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不交接工作?法官:太不诚信了,赔5万!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重庆某科技公司与李某某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某承担研发工作,合同期限3年,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应当据实赔偿等内容。2022年2月15日,李某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后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某科技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向第三方承担了违约责任。某科技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某赔偿损失等,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某科技公司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赔偿相应损失,并返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全套研发设计资料。








裁判结果



江津法院一审判决:一、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二、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五中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科技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科技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综合考量李某某参与研发和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李某某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作为合同主体,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才能建立和谐、健康的用工关系。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法律规定,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以利于用人单位开展后续工作。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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