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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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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典型案例:卖卡后“黑吃黑”定帮信与盗窃数罪并罚

吕某钊、宁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吕某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行为人出售、出租本人名下银行卡给上游犯罪分子后,又起犯意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可以盗窃罪论处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黑吃黑”数罪并罚


【要旨】

行为人出售、出租本人名下银行卡给上游犯罪分子后,又起犯意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卡内资金的性质并不影响犯罪认定。对行为人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与之前出租、出售银行卡的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钊,男,1988年3月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人宁某,男,1978年9月出生,无固定职业。2020年6月至11月,赵某永(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吕某钊,让其收购成套银行卡(包括实体银行卡、U盾、手机卡),并承诺支付相应报酬。吕某钊明知赵某永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多套银行卡出售给赵某永。同时,吕某钊主动联系宁某,通过宁某发展多名“卡农”出售名下银行卡。宁某将包括其本人银行卡在内的4张卡,按吕某钊要求设置统一密码后,使用虚假身份邮寄至指定地点(系边境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地区)。吕某钊收到这些卡后一并交给赵某永,由赵某永提供给上家使用。期间,宁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500元。经查,上述银行卡部分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有53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人民币112万余元。宁某将银行卡出售后,经查询发现卡内经常有大额资金流入,其认为卡内资金来路不明,将资金取出后,银行卡实际使用人不敢报案,遂通过挂失补卡、注销账户等方式,单独或伙同吕某钊在银行卡实际使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取出卡内资金。经查,宁某作案5起,取走卡内资金人民币14万余元;吕某钊参与作案1起,取走卡内资金人民币5万余元。另,202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吕某钊受雇于赵某永,明知赵某永为上游违法犯罪团伙转移资金,仍伙同他人在赵某永租用的出租房内,使用多部POS机将赵某永提供的多张银行卡内钱款转至特定账户。经查,吕某钊转移资金人民币1154万余元,其中涉及诈骗资金人民币21万余元,其本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1.84万元。


【刑事诉讼过程】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1月24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吕某钊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于1月30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5月31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吕某钊、宁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向建三江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从吕某钊处扣押的部分银行卡交易结算方式明显异常,且关联到电信诈骗案件。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吕某钊帮助他人非法转账的相关证据。在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基础上,依法追诉吕某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9月14日,建三江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钊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宁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向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吕某钊、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202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1月18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吕某钊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行为人出售、出租本人名下银行卡给上游犯罪分子后,又起犯意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涉“两卡”犯罪案件中,“黑吃黑”性质的行为(即卖卡人截留流入卡内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时有发生。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实际上已将银行卡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实际使用人,实际使用人成为卡内资金的占有人。行为人之后又事中起意,通过挂失补卡、注销账户等方式,在银行卡实际使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系将银行卡实际使用人对卡内资金的占有非法转为自己占有,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卡内资金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认定。

(二)行为人在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后,又预谋并实施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数行为是否应数罪并罚,首先需明确行为是否符合两个以上犯罪构成,其次要排除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处断为一罪的情形。行为人在出售、出租银行卡后,另起犯意截留卡内资金,系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两者之间不属于连续犯、牵连犯或吸收犯等情形。如果行为人之前出售、出租银行卡的行为已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且之后另起犯意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对行为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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