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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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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老了,有孩子赡养,还能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吗?

案情简介

韩某与高某婚后育有二子,均已成年。韩某无正式工作,无收入,因脑梗塞、心脏病等疾病多次入院治疗;高某系退休人员,每月退休金4000余元。2022年7月后,双方分开生活,韩某随次子生活,高某随长子生活。2021年至2022年,韩某多次通过高某银行卡支取现金80000元。双方分开生活后韩某因医疗支出花费15000余元。2023年8月,韩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对其履行扶养义务,每月支付扶养费直至其去世及已花费的医疗费18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无收入,且患有多种疾病,被告系退休人员,每月退休工资4000余元,故韩某要求高某支付扶养费,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扶养费数额,综合考虑原告实际需要、本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高某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认定高某每月支付韩某扶养费1200元。对于韩某请求的医疗费18000元,结合韩某通过高某银行卡支取80000元现金、且双方分开生活后韩某实际支出医疗费15000余元的事实,法院认为上述款项足以负担目前的医疗开支,故韩某要求高某再行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扶养费履行终止期限,韩某主张履行期限至其去世之日,鉴于其间存在诸如离婚、恢复共同生活抑或承担扶养义务一方死亡等不确定性因素,韩某仅择其一情形主张权利不当,法院确定扶养费履行期限至原、被告婚姻关系消灭之日。其间如出现其他阻却履行事由,当事人均有权行使不再履行义务抗辩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高某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韩某扶养费每月1200元,直至原、被告婚姻关系消灭之日。
随后,被告高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扶养费请求权能否得以实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夫妻一方确需扶养;2.另一方具备扶养能力而不履行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不因分居或者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而免除,只要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就有在物质上、生活上、精神上相互帮助、相互照顾、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还有财产性特征,可以通过给付扶养费或者实物等方式履行。“夫妻”并不仅是一种简单的称谓,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拒绝履行扶养义务不仅要承担给付扶养费等民事责任,严重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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