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滚动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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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承租人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否定租赁权成立或存续存有异议,提起的异议应纳入案外人异议程序立案审查,不服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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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司法拍卖,系通过司法行为对执行标的物强制变价并用所得价款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其既包括对执行标的物权属的强制转让,也包括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交付。承租人对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否定租赁权成立或存续存有异议,实质上是主张以租赁关系排除人民法院在租赁期内对案涉房屋的强制交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故承租人提起的异议应纳入案外人异议程序立案审查,并作出裁定,相关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的,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何健与云南泽珲房地产有限公司、朱文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 号:(2018)最高法执监434号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03月19日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司法拍卖,系通过司法行为对执行标的物强制变价并用所得价款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其既包括对执行标的物权属的强制转让,也包括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交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重庆一中院在案涉房屋张贴公告,限期要求房屋使用人向该院书面申报房屋租赁或其他使用情况,逾期未申报的,该院将在公开拍卖后予以强制交付。三名案外人在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租赁协议,实质上是主张以租赁关系排除人民法院在租赁期内对案涉房屋的强制交付。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和三名案外人就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存在重大争议,执行法院宜将三名案外人的主张纳入案外人异议程序立案审查,并作出裁定,相关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的,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本案中,在是否存在租赁关系有重大事实争议的情况下,重庆一中院未将三名案外人所提异议进行立案审查,直接作出带租拍卖裁定,并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租赁关系能否排除执行问题,适用程序错误。虽然申诉人何健未将程序错误列为申诉事由,但对重要程序问题,本院可以依职权予以纠正。另外,尽管重庆一中院已经将本案指定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仍应发回重庆一中院重新审查。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执复37号执行裁定;二、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执异1125号执行裁定;三、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执328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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