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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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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因工作矛盾与同事打斗受伤是工伤吗?最新入库案例来了

小编按: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12月24日入库案例。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入库编号:2024-12-3-007-014

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诉重庆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对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伤认定

关键词

行政行政确认工伤认定履行工作职责暴力伤害

基本案情

陈某系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事驾驶员工作。2021年2月22日8时许,陈某与案外人徐某在重庆市某铝厂17号公路附近发生纠纷受伤,后前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就医。

2022年1月12日,陈某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沙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沙区人社局于2022年1月13日受理,并于2022年1月21日向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收到后向沙区人社局提交了《关于陈某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陈某、徐某的打架斗殴行为属于个人恩怨,公司坚决反对,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2022年3月1日,沙区人社局综合收集的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受伤害人员为陈某;用人(工)单位为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核实:陈某是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2021年2月22日早上8时左右,陈某驾驶货车拉货到重庆某铝厂,下车后因工作原因被同事打伤,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左眼钝挫伤;左眼结膜下出血;面部裂伤;胸部软组织挫伤。陈某于2021年2月22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另查明,2021年2月23日,陈某与案外人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古南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1.徐某对殴打陈某一事表示道歉并赔偿,双方均表示不再追求对方的违法责任;2.由徐某承担陈某此次伤情住院及治疗的全部费用,并额外赔偿陈某所有额外补偿费用15 000元。赔偿时限为三个月,意为每月赔偿伍仟元;3.此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经此调解后,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寻找对方滋事及不得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否则将依法处理。

再查明:根据重庆百某物流公司对2021年2月22日的工作安排,驾驶员需要从南川装货到重庆某铝厂,陈某原排在第三个班次,徐某原排在第四个班次。当天,在前往南川装货的途中,陈某驾车赶超了徐某的车,追回第三个装货的位置。徐某对陈某的超车行为不满,在微信群里与陈某发生了争执。当天8时许,徐某驾驶装载着货物的车辆行驶至重庆某铝厂17号公路附近,遇到卸货完毕驾车出厂的陈某,徐某遂将车拦在陈某车辆前方。两人下车后发生纠纷,陈某被打伤。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渝0106行初258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日作出(2023)渝01行终336号行政判决: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06行初258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沙坪坝人社伤险认字〔2022〕16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三、责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陈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上述规定要求,伤害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职工在正常履职中受到损伤或为了维护单位的利益与他人发生纠纷或受到打击报复。如职工因操作机床被夹或轧伤、保安因履行工作职责阻止他人为某种行为被他人报复致伤等。

在本案中,根据二审补充查明的事实,事发当天,因陈某在驾驶过程中对徐某的超车行为不满,二人先在微信上发生争执,陈某被徐某拦停车辆后,二人又发生纠纷并造成陈某被打伤的后果。陈某与徐某属于同事,引发纠纷的直接原因是陈某的超车行为导致徐某不满以及二人在驾驶和装卸过程中争抢位次的逞强好胜心理,并非为了工作,虽然陈某受伤的起因与工作有一定联系,但该联系并非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陈某的受伤不是其履行驾驶员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也不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受到的伤害。不仅如此,而且陈某在工作场所因私人争执实施打斗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明显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对该伤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如果因其非工作职责的过错而导致的伤害都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的话,对于用人单位明显不公。

综上,陈某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情形,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沙区人社局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陈某2021年2月22日受到的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

裁判要旨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矛盾与同事发生争执打斗,能够证明伤害后果系因职工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或者职工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不应认定工伤。

关联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14条第(3)项

一审: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2)渝0106行初258号 行政判决(2022年10月20日)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渝01行终336号 行政判决(2023年7月25日)

(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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