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业务范围 暴力犯罪 律师随笔 经济犯罪 毒品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其它犯罪 死刑案例 典型案例 法律法规 经典辩护词 联系我们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职务犯罪 死刑案例 其它犯罪 新闻中心 律师团队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滚动公告
  韩景稳律师被续聘为第五届济南仲裁委仲裁员,韩景稳律师已经连续四届仲裁员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我要留言
我的链接
·刑事常识
·律师介绍
·刑事理论
·法律咨询
·新闻大厅
·死刑辩护
·聘请律师
·成功案例
入库案例:组织卖淫罪中,被组织的卖淫女三人以上应在时间上具有重合性,不是先后累计!

入库编号:2024-18-1-371-002;入库日期:2024年11月22日

裁判要旨
1.界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系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将卖淫人员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形成卖淫团体,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或者控制,需要具备组织行为及规模要求,即被组织的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
2.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所组织的卖淫人员,不仅要求数量达到三人以上,还应当在时间上具有重合性,即至少有三人以上卖淫人员同时在某一时间段内受到行为人的管理或控制,形成稳固的卖淫团体,体现组织卖淫的“组织性”。

耿某娟容留、介绍卖淫案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分

关键词:刑事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组织性 同一时间
一、基本案情
2023年元月份至案发,被告人耿某娟在河南省泌阳县某超市楼上公寓租房,先后招募卖淫女李某甲、杨某某、田某某、李某乙到其租房处,并组织上述卖淫女在泌阳县多个宾馆或者其租住的公寓内进行卖淫活动,耿某娟从中抽成牟利。通过耿某娟的供述及李某甲、田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结合几人之间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查明李某甲到耿某娟处从事卖淫的时间为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2月22日,杨某某为2023年3月18日至3月23日,田某某为2023年3月25日至4月5日前,李某乙为2023年4月3日至4月4日案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2023)豫1726刑初6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耿某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耿某娟提出上诉。耿某娟上诉认为:其所组织的卖淫人员中,无三人在犯罪时间段内存在交叉、重叠情形,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特征,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2024)豫17刑终5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改判上诉人耿某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通过被告人耿某娟的供述及李某甲、田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结合她们之间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可以查明李某甲到耿某娟处从事卖淫的时间为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2月22日,杨某某为2023年3月18日至3月23日,田某某为2023年3月25日至清明节(4月5日)前,李某乙为2023年4月3日至4月4日案发。从以上证据看,本案四名卖淫女卖淫活动分别在不同时间段,无三人在同一时间段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罪中“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是指在指控的犯罪期间,管理、控制卖淫人员不仅要达到三人以上,而且三人以上的卖淫人员在被管理、控制的某个时间段必须存在交叉、重叠,即同时达到三人以上,才符合“组织”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虽然耿某娟具有管理他人卖淫的行为,但卖淫女李某甲、杨某某、田某某、李某乙的卖淫活动分别在不同时间段,无三人在同一时间段的情形,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有关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耿某娟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耿某娟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为卖淫女介绍嫖客,其行为符合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三、裁判要旨
1.界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系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将卖淫人员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形成卖淫团体,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或者控制,需要具备组织行为及规模要求,即被组织的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
2.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所组织的卖淫人员,不仅要求数量达到三人以上,还应当在时间上具有重合性,即至少有三人以上卖淫人员同时在某一时间段内受到行为人的管理或控制,形成稳固的卖淫团体,体现组织卖淫的“组织性”。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请回答: 3 + 22 = 避免恶意信息
 
版权所有: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六路886号(经六路与二环西路口东100米路南)
联系电话:手机:13515319557   鲁ICP备08001159 传真: Email:13515319557@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