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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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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地摊办理银行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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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地摊办理银行工作证 "副行长"购买基金诈骗20万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8-07-04 15:37:05

    中国法院网讯   施瑞山因家里有人曾在银行工作,自己又住在银行社会宿舍,就用100元在地摊上办理了假银行工作证,冒充银行副行长以能购买基金赚大钱为名诈骗。

    今天,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山西省介休凯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经理施瑞山因犯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现年38岁的施瑞山,是山西省祁县人,大学文化,山西省介休凯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经理。2007年4月2日,施瑞山在海淀区航天桥华融大厦内,谎称自己是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副行长,并以帮助购买高回报基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付某人民币20万元,诱使被害人付某将该20万元人民币汇入其姐渠某所开设的银行账户内,用于归还其之前向渠某的借款。同年9月11日,施瑞山被抓获。

    据被害人付某的陈述: 2006年4月,其在北京认识了施瑞山,他当时说是在山西省人民银行工作,是副行长。2007年4月2日13时左右,付某接到施瑞山的电话,说他们银行内部可以炒作基金,回报较高,问付某想不想挣钱,然后就约付某到华融大厦面谈。到了华融大厦后,施瑞山说,他们是银行内部炒基金,有50%到60%的回报,挣钱很快,并说可以通过他帮其买一些让其挣钱,挣了钱后给他20%的汇报。付某当时问他可不可以让付某自己买,施瑞山说不行,说这是银行内部炒作,所以这只能让他买,于是付某就同意让他买20万元的基金。随后,两人来一家工商银行,这时,施瑞山又说他是银行领导,他们银行管得严,如果别人看到他账上有这么多钱对他不好,所以不要把钱划到他的账上,而让其把钱汇到渠某的账上,他说渠某是他银行的同事,汇到渠某的账上没事,于是,被施瑞山忽倏住了的付某就把20万元钱汇到了渠某的账户上。到5、6月份,付某给施瑞山打电话问基金的情况,施瑞山告诉她说基金已经赚了好几万元。到了7月,付某因为急着用钱买房,就和施瑞山联系把钱汇过来,施瑞山先是说钱在基金里退不出来,然后就不接其电话,最后一次通话时,施瑞山就明确的告诉付某说没有钱,也不打算还钱。

    根据施瑞山的供述,他自己根本不是什么银行副行长,付某所看到的工作证是他于2006年3月在太原花100元找路边的摊贩制作的,因为其家住在银行宿舍,其父亲原来在银行工作,其就对银行比较了解,所以做了银行的假证。他因为借了其姐姐的钱没办法还,就想到了用帮人买内部基金的手段骗钱,面实际上施某根本不认识什么内部人士,也从来没买过基金。

    法院经审理,以施瑞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一审判决后,施瑞山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被害人自愿将20万元交给他炒基金,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施瑞山与被害人付某是同居关系,2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

    因为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施瑞山所谓与付某是情人关系的相关证据,法院没有予以确认。另外对于施瑞山的辩解,一中院审理认为,施瑞山虚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以帮助被害人购买基金的虚假名义骗取被害人20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银行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且与施瑞山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施瑞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赃款已全部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施瑞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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