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并焚尸灭迹,之后又敲诈勒索被害人家属的两青年终于得到了法律的严惩。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某、刘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刘某因经济拮据而萌生抢劫恶念,后经预谋,两人购买了铁丝和弹簧刀用于作案。2007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刘某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村路口,租乘了被害人郭某驾驶的三菱轿车,以要去接人为名,将郭某的车骗至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长岛绿园小区门口附近等候。在等候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用铁丝勒被害人颈部,遭被害人反抗,被告人徐某遂用弹簧刀刺被害人胸、腹部数刀,致被害人死亡。两人劫得人民币1000余元及价值800元的金鹏牌手机1部。之后,两被告人驾车至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小元头村上丰桥东南侧及德清县新市镇环西路“娘家菜”土菜馆西侧的池塘边,分别对被害人的尸体和汽车(价值人民币103253元)进行焚烧。
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徐某、刘某经商量后,由徐某用被害人郭某的手机向被害人妻子发敲诈短信,勒索人民币150000元,因被害人妻子知道郭某已遇害而未能得逞。同日,被告人徐某、刘某在德清县武康镇一菜场附近的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铁丝勒颈、刀刺等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郭某财物,并致郭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徐某、刘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发手机短信威胁的手段敲诈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两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徐某、刘某所犯敲诈勒索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刘某有预谋地实施抢劫犯罪并致人死亡,之后又焚尸灭迹和焚烧汽车(汽车损毁价值为77767元),犯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故依法均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能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且在致被害人郭某死亡上所起作用要小于被告人徐某,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