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某名牌大学、28岁的硕士研究生张广才,在北京某艺术品有限公司任会计期间盗窃公司巨额财物。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判决。
张广才在北京某艺术品有限公司任会计。2007年11月8日18时许,张广才趁老板离开接听手机、室内保险柜被打开之机,从公司保险柜中窃得6000欧元、1700美元、1万港元。后将上述钱币共兑换成8万余元人民币存入自己银行账户。当月13日公司财务经理报案后刑警队调查该事时,张广才矢口否认。此间,公司邀请律师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张广才在听到讲座中关于盗窃罪的介绍后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性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于同月15日下午,将所盗窃钱款又秘密存入了公司老板的存折内。财务经理发现后去银行核实,证实是张广才所为。后将张广才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广才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广才盗窃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