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绥宁县县委书记陈小松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小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对随案移送的二块奥运火炬彩色纪念金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受贿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小松,原系中共湖南省绥宁县县委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08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陈小松提起公诉,指控陈小松在2003年以来,利用其担任绥宁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7万余元,美元21800元。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小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绥宁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73600元、美金218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案发后,被告人陈小松有检举他人受贿线索的立功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