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就巩义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原处长张某侵吞15000元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4月,巩义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承包了巩义市北山口镇农民公寓指挥部的前期工程。同年5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环卫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将其开具的盖有环卫处公章的19740元的收据交给办事员刘某,让其帮忙从巩义市北山口镇农民公寓指挥部财务处支取工程款,后刘某将15000元交给张某,被告人张某以虚报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15000工程款侵吞。案发后,张某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环卫处长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非法占有、侵吞公款1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