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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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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死刑案件核准权 做到“疑者不杀,杀者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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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死刑案件核准权 做到“疑者不杀,杀者不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尔梅与网友在线交流


 
 




3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中国法院网、人民网、中国平安网、新华网、中国普法网、法制网等新闻网站联合举办的“两会”系列访谈,请到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二级大法官黄尔梅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说到刑事审判,人们自然就会联想到打击犯罪,联想到对于罪犯最严厉的惩罚——死刑。众所周知,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授权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20多年历史就此告终。请问黄庭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核准工作进行得如何? 

    黄尔梅: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标志着死刑核准制度重大改革如期实施到位。一年来,最高法院坚决按照中央对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各项要求,坚持严格、慎重、公正、高效,依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进展顺利,运行平稳有序。死刑案件质量和效率得到切实保证。从总体上看,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实现了平稳过渡,进入了良性发展状态。  

    2007年判决死缓的罪犯人数首次高于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人数。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结果,是政法机关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保持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良好的结果。 

    同时也说明,在党中央领导下实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过程中,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获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成为各级政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普遍共识。

   主持人: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的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如湖北佘祥林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最高法院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是否能有效杜绝类似错案的发生? 

    黄尔梅: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两审终审基础上专门为死刑案件设置的特别审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判断,对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把握,对“可杀可不杀”的政策权衡,坚持以最审慎的工作态度,最严格的标准,严守办案程序,切实把好死刑案件最后一道关。 

    对每一起案件,合议庭所有成员均认真细致阅卷,写出书面审查报告和阅卷意见;对于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提讯被告人,需要时还到案发地进行核实;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对于被告人通过亲属、辩护律师转交的申诉材料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时收取、接待,听取意见。 通过严格规范执行复核程序,有效地实现了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防止出现错案,做到“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的目的。同时,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必然促进一、二审死刑案件审判工作的发展。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一、二审死刑案件,在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把握更加严格。各高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办案,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实现了开庭审理,严把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关,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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