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死刑判决,如何跟着群众的感觉走?
司法尊重社会的感觉,法律才值得信仰,法官才令人尊敬。可如果法院的裁判让大多数人无法接受,这说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和群众的感觉”有距离。
原标题:“群众感觉”在死刑判决中地位很重要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高一飞
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4月10日与珠海中院法官会谈。王胜俊提出,要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王胜俊谈到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王院长说到的三个“依据”,最具新意的是强调“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这体现了司法中的人道情怀。王院长提出的三个“依据”,尤其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是有深刻的法理基础的,也是关于死刑司法与人道关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表达。
近几年来,我国有几起案件在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上,社会和群众特别关注,反响强烈,在我看来,其中有些案件的裁判合情合理,符合社会和群众感觉,但是也有些案件与人民群众的感觉背道而驰。
最让我难忘的是最近发生的“三位花季少女因贩毒而被判死刑”一案。三位年仅20岁左右,都是刚刚从中专毕业的学生,因被指使贩卖900多克海洛因,刚走出校门正值青春妙龄的女学生被处以死刑!她们每人运输的毒品达300克,远远超过了《刑法》规定50克就可以判死刑的标准,按照我们的某些内部不成文的规则,这是必须要被处以死刑的。但在我看来,这几位刚刚从学校毕业的中专生,她们对社会的复杂还没有深刻认知,她们的行为并无极大的主观恶性,也是初犯,更没有直接致人死亡,社会和群众对这样残忍的判决显然无法认同。
在另一起著名的“袁氏兄弟雇凶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在“多次向袁某借钱未果”后又“不断威胁、恐吓”(判决书认定)袁某,终遭袁某雇凶杀害,但法院判决袁氏三兄弟死刑,判处三兄弟的一位堂兄袁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著名法学家范忠信认为这是“三条半命抵一命”。你去采访小街巷里的大爷大妈,他们肯定多半也是这样的反应。可以说,此案如果以“不懂法律的良善公民”组成陪审团审判,结果可能不是现在这样的。
而在崔英杰一案中,法院裁判认为崔英杰“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崔英杰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崔英杰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后对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崔案审判过程中,群情激愤,法律学界和社会公众呼吁对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法院的判决书最后列举了没收崔英杰物品的清单,“鞋一双、裤子一条、上衣一件、小勺一个、三轮车一辆、小火炉一个”———这是崔英杰在北京几乎全部的家当。当这样一个为生活所迫的人被城管没收新买的三轮车,苦苦哀求之后的杀人,虽罪不可赦,但死刑却可免,这一裁判尊重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体现了文明社会应当有的宽忍情怀。
司法尊重社会的感觉,法律才值得信仰,法官才令人尊敬。可如果法院的裁判让大多数人无法接受,这说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和群众的感觉”有距离。除了死刑案件以外,近年来在有些案件裁判中也体现了法官对群众感觉的麻木不仁。在“情色六月天”特大淫秽色情网站案中,“对主犯被告人陈辉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69%的网友认为“判得太重了”。另外,西南民族大学学生教室接吻被开除案、重庆邮电学院学生因怀孕被开除案,法院都判处校方胜诉。这些“徒表安忍之怀”的刑罚,很容易教导人民冷漠残忍。
在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中,虽然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只进行事实裁决,但是在是否可以处死刑的问题上,必须由陪审团进行一致裁决。在实现死刑裁判尊重群众感觉的具体机制上,我认为将来对于死刑案件应当发挥陪审员制的作用:一是可以改变现在由纯粹的审判员进行死刑复核裁定的做法,设立由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二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一律由只有陪审员参加的陪审团作出一致裁决才可以决定适用死刑。在整体不能引进陪审团的情况下,可以在死刑案件中先推行陪审团审判。陪审团作为社会“社区绘影”和“社会的镜子”,是判断社会和群众内心感觉的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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