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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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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死刑判决,如何跟着群众的感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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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死刑判决,如何跟着群众的感觉走?


      
       司法尊重社会的感觉,法律才值得信仰,法官才令人尊敬。可如果法院的裁判让大多数人无法接受,这说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和群众的感觉”有距离。

原标题:“群众感觉”在死刑判决中地位很重要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高一飞

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4月10日与珠海中院法官会谈。王胜俊提出,要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王胜俊谈到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王院长说到的三个“依据”,最具新意的是强调“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这体现了司法中的人道情怀。王院长提出的三个“依据”,尤其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是有深刻的法理基础的,也是关于死刑司法与人道关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表达。

近几年来,我国有几起案件在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上,社会和群众特别关注,反响强烈,在我看来,其中有些案件的裁判合情合理,符合社会和群众感觉,但是也有些案件与人民群众的感觉背道而驰。

最让我难忘的是最近发生的“三位花季少女因贩毒而被判死刑”一案。三位年仅20岁左右,都是刚刚从中专毕业的学生,因被指使贩卖900多克海洛因,刚走出校门正值青春妙龄的女学生被处以死刑!她们每人运输的毒品达300克,远远超过了《刑法》规定50克就可以判死刑的标准,按照我们的某些内部不成文的规则,这是必须要被处以死刑的。但在我看来,这几位刚刚从学校毕业的中专生,她们对社会的复杂还没有深刻认知,她们的行为并无极大的主观恶性,也是初犯,更没有直接致人死亡,社会和群众对这样残忍的判决显然无法认同。

在另一起著名的“袁氏兄弟雇凶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在“多次向袁某借钱未果”后又“不断威胁、恐吓”(判决书认定)袁某,终遭袁某雇凶杀害,但法院判决袁氏三兄弟死刑,判处三兄弟的一位堂兄袁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著名法学家范忠信认为这是“三条半命抵一命”。你去采访小街巷里的大爷大妈,他们肯定多半也是这样的反应。可以说,此案如果以“不懂法律的良善公民”组成陪审团审判,结果可能不是现在这样的。

而在崔英杰一案中,法院裁判认为崔英杰“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崔英杰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崔英杰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后对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崔案审判过程中,群情激愤,法律学界和社会公众呼吁对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法院的判决书最后列举了没收崔英杰物品的清单,“鞋一双、裤子一条、上衣一件、小勺一个、三轮车一辆、小火炉一个”———这是崔英杰在北京几乎全部的家当。当这样一个为生活所迫的人被城管没收新买的三轮车,苦苦哀求之后的杀人,虽罪不可赦,但死刑却可免,这一裁判尊重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体现了文明社会应当有的宽忍情怀。

司法尊重社会的感觉,法律才值得信仰,法官才令人尊敬。可如果法院的裁判让大多数人无法接受,这说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和群众的感觉”有距离。除了死刑案件以外,近年来在有些案件裁判中也体现了法官对群众感觉的麻木不仁。在“情色六月天”特大淫秽色情网站案中,“对主犯被告人陈辉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69%的网友认为“判得太重了”。另外,西南民族大学学生教室接吻被开除案、重庆邮电学院学生因怀孕被开除案,法院都判处校方胜诉。这些“徒表安忍之怀”的刑罚,很容易教导人民冷漠残忍。

在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中,虽然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只进行事实裁决,但是在是否可以处死刑的问题上,必须由陪审团进行一致裁决。在实现死刑裁判尊重群众感觉的具体机制上,我认为将来对于死刑案件应当发挥陪审员制的作用:一是可以改变现在由纯粹的审判员进行死刑复核裁定的做法,设立由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二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一律由只有陪审员参加的陪审团作出一致裁决才可以决定适用死刑。在整体不能引进陪审团的情况下,可以在死刑案件中先推行陪审团审判。陪审团作为社会“社区绘影”和“社会的镜子”,是判断社会和群众内心感觉的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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