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针对不少代表委员对死刑复核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日前表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新京报》3月14日)
限制死刑的适用和废除死刑是世界的趋势,尽管我本人也赞同要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是,唯有一点不可接受的是:减少死刑的适用从贪官开始。
道理很简单,因为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滥用公共权力的犯罪,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普通的经济犯罪。在现代社会,公共权力掌握了社会上的大量资源,而公共权力的滥用就不仅仅是给贪官带来不义之财,给国家带来损失,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力滥用会给需要公共资源的公众带来损失,损害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有时,贪污贿赂犯罪比一些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大,比如一个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超过三万元的犯罪分子其危害性并不比一个贪污受贿几千万的贪官的大,前者可能被判处死刑后者却可以不判处死刑,这也不合情理。
更重要的是,在法治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腐败还猖獗的今天,从贪官开始减少死刑适用,很容易被民众看成是“官官相护”的结果,从而损害政府的权威与司法的公信。(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