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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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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人殴打刺伤对方,伤害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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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人殴打刺伤对方,伤害行为如何定性?
发表时间:2008-10-6 21:39:08 来源: 作者:

       由于行为人造成对方重伤,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而属于防卫过当

  案情:被告人郭某在某茶铺与李某、石某一边喝茶,一边谈生意。岂料,双方因话不投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突然举起茶杯向郭某砸去,郭某头部被打破,当郭某尚未回过神来,石某又提起椅子打向郭某。郭某躲闪中看见茶铺柜台上放着一把刀,便冲过去拿起刀向被害人李某面部刺去,李某左眼被刺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分歧意见:对被告人郭某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本案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引起,被害人伙同他人先动手伤害被告人,并且使用了椅子和茶杯等器具,被告人郭某在被伤害的过程中用刀刺伤被害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郭某是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防卫行为,因此应属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的使用刀具以对抗茶杯和椅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郭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本案中,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分析可以发现:(1)从防卫起因看,李某、石某因对郭某存在过节而使用茶杯、椅子等击打郭某,郭某是在遭受二人殴打的情形下实施防卫行为。(2)从防卫时间分析,郭某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从茶庄中随手取刀刺伤李某,是发生在遭受非法侵害行为过程中实施防卫行为。(3)在防卫对象上,郭某实施防卫行为的对象是对他实施非法侵害行为的李某。其次,郭某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该案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防卫限度上分析,李某及石某与郭某存在一些先前的纠纷,这是殴打的原因,而且李某及石某先后用椅子、茶杯等工具打击郭某,暴力强度有限,而郭某使用长达15公分的刀具对抗对方的茶杯、椅子,造成对方重伤,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此外,分析本案的主观方面,郭某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但对于防卫过当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存在间接故意,即目的在于制止李某、石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但对可能造成的重伤结果持一种放任的心态。因此,被告人郭某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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