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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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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hanjingwenlaw.cn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hanjingwenlaw.cn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

    本罪指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招待职务的行为。

    本罪指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包含司法工作人员)人员。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管理;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是: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活动,不依法履行职责。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资格的身份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组织,而仍以包庇、纵容,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规定: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别严重的破坏;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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