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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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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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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
本罪指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招待职务的行为。
本罪指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包含司法工作人员)人员。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管理;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是: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活动,不依法履行职责。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资格的身份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组织,而仍以包庇、纵容,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规定: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别严重的破坏;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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