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儿媳为山区生态林管护人员,村支书王某从镇政府骗领工资2万余元据为己有。日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10月30日被延庆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5年4月至2007年12月,在担任延庆县千家店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王某协助延庆县千家店镇政府管理山区生态林补偿工作。在此过程中,其利用职务之便,将儿媳虚报为山区生态林管护人员,先后从镇政府共骗领管护人员工资人民币20625元,据为己有。后王某被查获,赃款已收缴。
王某对被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王某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未给国家造成过大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担任村领导职务期间为村集体作出过贡献,建议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当予以定罪处罚。鉴于其案发后积极退赔了所得的全部赃款,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