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林业站站长受贿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夏达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夏达利用担任丰城市林业局力江、三湖、录市林业站站长的职务之便,在木材砍伐、木材过站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2次收受熊东宏、范法春、刘林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夏达在检察机关退回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达身为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夏达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退赔了赃款,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