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和莫某利用担任供销社正、副主任的便利,将受托管的科技扶贫竹苗培育示范场的收入款88937.5元,擅自挪用于两个私人共同承包的“三木”药材场,作药材场投资开支。日前,资源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莫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002年12月,资源县扶贫办与资源县供销联社签订协议,两单位共同成立了资源县科技扶贫竹苗培育示范基地,该基地是一项扶贫项目,由资源县扶贫办拨付专项资金,由县供销联社下属的梅溪乡供销社具体负责该项目实施,郭某、莫某作为梅溪乡供销社的正、副主任,受委派作为该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者。
2007年7月5日,郭某和莫某将种苗示范场的收入款共111395.1元从资源县扶贫办结账领款后未入种苗示范场财务帐,也未经任何领导同意,将其中的88937.5元擅自挪用于二人私人共同承包的“三木”药材场,作药材场投资开支。2008年5月28日郭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和莫某身为供销社的正、副主任,受资源县扶贫办和县供销联社的委派,负责两单位共同成立了资源县科技扶贫竹苗培育示范基地的具体实施管理,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二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88937.5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二人认罪态度好,已退赔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