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敏(化名,女)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同案犯王强(化名,17岁)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15日下午,家住汝州市东郊某村的被告人黄敏、王强伙同马某(1992年10月生,另处)预谋盗窃,后三人窜至市区双扶街经委家属楼,乘无人之机,将李某的一辆澳柯玛电动车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920元。案发后赃物追退失主。
2008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黄敏伙同马某预谋盗窃,后二人窜至市区广育路体育场对面一家属楼内,乘无人之机将王某的一辆紫红色飞达利尔电动车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61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敏、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