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乡农民谭静,将自己父亲的摩托车质押给他人后,与叶成林一道又将其偷回。1月4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年5月,谭静与颜丰将谭静父亲的一辆豪爵钻豹125C两轮摩托车,作价5000元质押给都安县下坳乡下坳街的唐某某,谭静的父亲知道此事后非常恼火,并多次责令谭静将该车拿回家。谭静由于无钱将车赎回,又迫于父亲的压力,决定偷回“自己家”的摩托车。2008年6月4日晚20许,谭静、叶成林经合谋后决定将该车盗回。后两人窜到下坳街唐某某家,叶成林负责放哨,谭静入屋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该摩托车盗走。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19元。2008年7月2日和9月23日,谭静、叶成林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静、叶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谭静、叶成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摩托车已经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谭静、叶成林都犯盗窃罪,判处谭静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叶成林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