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进行财产保全担保案,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7年2月,被告人杨某与雷某合伙到湖南省浏阳市搞房地产开发。通过竟标得到一块面积31600平方米土地的开发权。并成立了浏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人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雷某、浏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公司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法院要求被告人杨某提供财产担保。杨某因提供不出可担保的财产证件,于是便产生了办假房屋产权证的念头。2007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来到南昌市,找到了办假证的电话号码,通过联系并支会了600元钱后,得到了按杨某要求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被告人并向法院提供了伪造好房屋产权证进行担保。长沙中院作出了冻结浏阳天健房地产开发公司31600平方米土地的裁定。
在长沙中院庭审的质证中,被告人伪造证件的行为被败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