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前男友对前女友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叶丽通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2008年3月上旬, 被告人叶丽通在金华市区回溪街春天国际公寓某房,用擅自配制的钥匙开门入室,盗得电视1台、帝舵牌女式手表1只、电脑1台、女式耳钉1付、金项链、戒指4只,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030元。
2008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叶丽通主动打电话给公安机关,要求讲清问题,公安机关通知其2008年8月4日前往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城北派出所接受调查,其按时前往,如实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但拒绝交待赃物去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丽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丽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丽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叶丽通虽主动投案,也如实交待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投案时拒绝交待赃物去向,悔罪表现不明显,故不宜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