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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景稳律师被续聘为第五届济南仲裁委仲裁员,韩景稳律师已经连续四届仲裁员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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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氯化钡当成工业盐 抵帐销售致人伤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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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氯化钡当成工业盐 抵帐销售致人伤亡获刑
作者: 李亲孟    发布时间: 2009-01-10 10:34:57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万年县出现的一起食用工业用盐中毒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彭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彭某在万年县裴梅镇开办一家康伟钻头厂,因公司生产需要,从南昌市一化工试剂仪器供应站购进两包总计200斤的工业盐及一包100斤的氯化钡  2008年1月30日,康伟钻头厂设备转卖并搬迁完毕,该厂未使用完的两包工业盐及半包氯化钡仍放置在热处理车间,无人看管,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康伟钻头厂的原门卫夏某发现了放置在车间的两包工业盐(包装袋上标明“工业用盐严禁食用”字样)及半包和食盐相仿白色结晶体,遂误认为全部是工业盐实为氯化钡。  

    2008年2月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夏某到被告人程某南货店结算其以前购物的货款,告诉程某所在的钻头厂里还有两包多用剩下的工业盐,问程要不要,若程要就折抵100元货款,程表示同意。约1个小时后,被告人程某来到康伟钻头厂将两包工业盐及半包氯化钡拉到店内销售。当天下午,程某将半袋氯化钡当作工业盐全部销售完毕,分别卖给彭某20余斤,叶某20余斤,彭某某5斤。当程某拆开一袋工业盐后,发现呈粉末状,认为不好卖,即来到康伟钻头厂找到夏某称半包的工业盐已卖出,要求将两袋整包的工业盐退回,夏某同意并退还了程某100元钱。同年2月,因食用被告人程某销售的所谓的“食用盐”炒的菜或腌制的食品,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对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明知工业用盐系危险物质严禁食用,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结果,仍将工业用盐当作食用盐非法买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了公共安全,两被告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误将氯化钡当作工业盐非法买卖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的后果,因此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告人彭某在保管、使用剧毒性化学品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致使危险化学品被他人卖出后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伤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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