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万年县出现的一起食用工业用盐中毒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彭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彭某在万年县裴梅镇开办一家康伟钻头厂,因公司生产需要,从南昌市一化工试剂仪器供应站购进两包总计200斤的工业盐及一包100斤的氯化钡 2008年1月30日,康伟钻头厂设备转卖并搬迁完毕,该厂未使用完的两包工业盐及半包氯化钡仍放置在热处理车间,无人看管,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康伟钻头厂的原门卫夏某发现了放置在车间的两包工业盐(包装袋上标明“工业用盐严禁食用”字样)及半包和食盐相仿白色结晶体,遂误认为全部是工业盐实为氯化钡。
2008年2月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夏某到被告人程某南货店结算其以前购物的货款,告诉程某所在的钻头厂里还有两包多用剩下的工业盐,问程要不要,若程要就折抵100元货款,程表示同意。约1个小时后,被告人程某来到康伟钻头厂将两包工业盐及半包氯化钡拉到店内销售。当天下午,程某将半袋氯化钡当作工业盐全部销售完毕,分别卖给彭某20余斤,叶某20余斤,彭某某5斤。当程某拆开一袋工业盐后,发现呈粉末状,认为不好卖,即来到康伟钻头厂找到夏某称半包的工业盐已卖出,要求将两袋整包的工业盐退回,夏某同意并退还了程某100元钱。同年2月,因食用被告人程某销售的所谓的“食用盐”炒的菜或腌制的食品,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对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明知工业用盐系危险物质严禁食用,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结果,仍将工业用盐当作食用盐非法买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了公共安全,两被告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误将氯化钡当作工业盐非法买卖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的后果,因此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告人彭某在保管、使用剧毒性化学品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致使危险化学品被他人卖出后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伤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