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传销案。被告人李越因协助传销公司开展非法传销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被海淀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起,田青、江南(均在逃)等人开设北京嘉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发展会员,要求会员发展会员并认购公司保健品、交纳费用等形式进行传销活动。200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越应聘担任北京嘉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负责行政部、物流部和客服部工作。在其任职期间,该公司非法传销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0万余元,其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员工管理、物流管理、电话咨询、健康检测等方面工作。同年4月24日,公安机关经查发现该公司有非法经营嫌疑后,将被告人李越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传销经营数额达4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李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但考虑到其参与的非法传销组织发展成员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对其量刑时应酌予体现从严。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越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