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龙湾乡映山村农妇韦利芬一家几口人,诱骗14名少女到海南省儋州市卖淫,致使这些少女身陷“狼”窝。案发后韦利芬和一个女儿已经被判刑,但另一女儿黄英兰等人却“蒸发”了,然而法网恢恢。日前,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英兰犯组织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花言巧语 连哄带骗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龙湾乡映山村的农妇韦利芬,她的大女儿黄英兰、二女儿黄英华、三女儿黄英美、五女儿黄英妮以及儿子黄青周等人都在海南省打工。后来几个姐弟觉得在外打工,钱挣得少而又很辛苦,何日才能出人头地?为了快速挣上大钱,他们决定铤而走险,他们与韦利芬商量,让她诱骗几个少女到海南,组织她们卖淫挣钱,韦利芬看见有利可图,便满口答应下来。
1999年8月至2000年3月间,韦利芬凭借着三寸不烂之舌,以介绍进厂打工挣钱为诱饵,首先诱骗了邻村的几个少女,因为是同乡的介绍,这几个少女不知是陷阱,放松警惕,纷纷表示愿意去打工。接着,韦利芬再诱骗都安县菁盛乡和龙湾乡以及马山县合群乡的兰小甜、韦小兰、覃小月等一共14名少女,这14名少女年龄在15-20岁之间,正是如花似玉的年纪。
这14名少女都来自穷乡僻壤,没有见过世面,不知道世事险恶,她们怀着美好的憧憬,踏上往海南省的旅程,然而等待她们的却是噩梦……到海南省儋州市后,黄英兰、黄英美等5姐弟露出了狰狞面目,他们连哄带吓,随后把这些少女身上的钱、身份证都收起来。这5姐弟以儋州市文明路30号黄英兰的出租房为据点,每人负责监视看管1-3名被骗少女,采用胁迫、打骂等方法,逼迫这些少女到出租房附近的宾馆、发廊等处卖淫,所得的钱由黄英兰、黄英美掌管。至此这些不谙世事的少女打工梦破,沦落异乡,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由此落入了淫窟,开始了她们暗无天日的生活。
身陷“狼”窝 惨遭蹂躏
利欲熏心的这5姐弟把这14名少女当成了他们的“摇钱树”,不择手段,为了钱什么事都干得出来,每天不分白天黑夜,只要有“生意”上门,这5姐弟就不顾这些少女身体是否有病,不顾这些少女死活,逼迫这些少女接客。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黄英美等5姐弟暴敛了巨额钱财,他们从每个少女身上,少的榨取了1万余元,多的榨取了6万余元,所得赃款全部由5姐弟占有。
笔者翻开厚厚的案卷,下面摘录的是其中几个被害少女的血泪控诉,且看她们的悲惨遭遇:
被害少女韦小兰说:“我被诱骗到海南省儋州市文明路30号家住了一个月后,黄英兰就带我到一家宾馆接客,黄英兰叫我进房间后,即在外面上锁,在房间内我低声痛哭表示反抗,岂知该宾馆老板娘去旁边抓压我的手脚,我被迫与那男人发生性关系,嫖客当场付给老板娘2000元,由她与黄英兰、黄英妮共分。”
被害少女覃小月说:“我被骗到海南后,由黄英兰负责带我和马山的一个女孩进行卖淫。我第一次去卖淫,因我哭,那男人见我可怜而不强暴我,第二天黄英兰又带我到另一个宾馆,那男人给黄英兰2000元后强行与我发生性关系,之后我陆续被黄英兰带去卖淫,得70至200元不等,前后可能得一万多元,全部由黄英兰管。去卖淫之前,我害怕不敢去,被黄英兰打了一巴掌,并谩骂和威胁我。”
在这些被骗少女中,兰小甜是比较幸运的一个,她说:“黄英兰及韦利芬、黄英美等五人以去海南打工为名,诱骗我们到海南省儋州市文明路30号卖淫,黄英兰负责管理我。黄英兰叫我去“开封”,因我年纪小,不敢去,黄英兰就骂我,由于我害怕黄英兰打我,我就随黄英兰去“开封”。后来那个年纪50多岁的男人见我年纪小,叫我不要做卖淫这种事,并给我150元钱,出来后黄英兰就叫我交钱给她。此后,由于我年纪太小,男人都不要,黄英兰就叫我负责煮饭、洗衣服。被公安追查后,黄英兰就带我到广东罗定市黄英兰丈夫家躲藏。”
这14名少女,每个人都有自己悲惨的遭遇……
罪恶之家 法律严惩
黄英美等人猖獗而伤天害理的活动,激起了被害少女及其家属的反抗,一封封被害少女的血泪斑斑的控告书送到海南省儋州市以及都安县警方手中,这个罪恶之家由此进入了警方的视线,黄英美等人的罪恶行径开始浮出水面。在海南省儋州市警方的打击下,2001年8月16日、17日,韦利芬、黄英美率先落入法网。黄英兰等人作鸟兽散、闻风潜逃。
众少女在儋州市警方的解救下,从“火炕”里逃出,返回老家。这14名少女被强迫卖淫后,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这些少女由于接客太多,身体受到严重摧残。这些少女被解救后,经医院检查,有4位少女患上了严重性病,其中有两位少女患上了两种以上性病。另外有多名少女怀孕后被迫堕胎,多名少女不同程度患上了妇科疾病,留下后遗症。这14名少女的身心都受到重创,伤痕累累,满目疮痍。
2002年5月14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影响恶劣而又罕见的大案,都安县人民法院以黄英美犯组织妇女卖淫罪、韦利芬犯协助组织妇女卖淫罪,分别判处黄英美、韦利芬有期徒刑12年和6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08年10月25日,潜逃7年多的黄英兰在广东罗定市落入法网,被逮捕归案,这是这个罪恶之家第三个落网的人。2008年12 月 8 日,黄英兰被依法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被告人黄英兰深知罪孽深重,为了脱罪,她摆出一副无辜的模样,她辩称:“不是我组织少女卖淫的,是黄英美组织的。起诉书讲我诱骗14名少女,我根本不清楚,我并没有参与组织强迫妇女卖淫。”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英兰伙同他人组织妇女卖淫且多人多次,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组织妇女卖淫罪。被告人黄英兰辩称其没有参与组织妇女卖淫与本案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等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很无奈。在穷乡僻壤生存艰难,可是外出打工亦不易,14名少女打工的悲惨遭遇,当令人警醒,引以为戒。
(文中被害少女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