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上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毒品K粉迷晕并轮奸未成年少女,为防止其报警还拍下裸照进行威胁的恶性强奸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1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邹前龙、郭兵、罗龙、邹小龙在郭兵租住房内商议,以邹小龙过生日为名将未成年少女明某(邹小龙原同事)骗出来强奸。次日晚8时许,邹小龙接明某某和邹前龙、郭兵、罗龙、邹小龙、罗红飞(在逃)以及罗龙带来的两个女孩到某歌厅唱歌。邹前龙在明某某的啤酒杯中放入K粉(毒品)。当晚11时许,邹前龙、郭兵、罗龙、罗红飞依次对明某实施了奸淫。在轮奸的过程中,邹小龙、罗龙、邹前龙对明某进行拍照,并以此威胁明某不准报警。
2008年4月下旬的一天,邹前龙、罗龙、邹小明约未成年的彭某(罗龙原同事)到一歌厅唱歌,邹前龙把K粉放进彭某的啤酒杯中,彭某回来喝了酒后觉得头晕且迷迷糊糊,邹前龙、罗龙、邹小明把彭某带到某旅馆开房,邹前龙对彭某准备实施强奸,因彭某已经清醒拼命反抗,邹前龙、罗龙等人没有得逞。为防彭某报案,三被告人强迫其脱光衣服并对其进行拍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前龙、郭兵、罗龙、邹小龙目无国法,利用毒品至被害人晕迷,对被害人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