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0日下午16时许,射阳县合德镇无业青年祁青青在县城顺达加油站附近向沈某某出售四小袋冰毒(重0.4克),得人民币700元。交易后祁青青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青青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