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赖日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
2004年3月21日,大余县地矿局对其下属大余县林宝矿业有限公司牛孜石采石场进行公开拍卖。个体业主聂复南、曾宪恒、肖忠合伙以大余县忠盛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买下牛孜石采石场采矿权。因牛孜石采石场的开采矿种仅为建筑石料,不能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钨矿。为了能够开采钨矿,2004年5月牛孜石业主聂复南、曾宪恒多次找到当时任县地矿局开发监督股股长的赖日霖办理。当时国家对钨矿已停发新证,为了帮聂复南、曾宪恒达到开采钨矿的目的,被告人赖日霖便提出将牛孜石采矿权变更为主矿种为铜,辅矿为钨的变通方法解决。
2004年8月,被告人赖日霖协助聂复南、曾宪恒等人委托赣南地质大队为牛孜石做了铜多金属矿储量地质报告。此后,被告人赖日霖以该报告为依据,为牛孜石采石场出具了同意变更主矿种和开采范围的初审意见,然后逐级向上呈报。2004年11月19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了大余县忠盛矿业有限公司,变更开采矿种为铜、钼、钨。
为了感谢被告人赖日霖在采矿证变更过程中的帮忙,牛孜石矿区业主聂复南、曾宪恒先后三次共送给被告人赖日霖人民币8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赖日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赃款。同时,被告人赖日霖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日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赖日霖能够自愿认罪,退清了全部赃款,且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立功,可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具有悔改表现,可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