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的北京市无业人员丁某,冒充警察骗财骗色。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2006年5月始,丁某先后化名于某,冒称某分局民警,与通过征友网认识的女子交往,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在交往过程中,以打点领导、亲属生病、钱包、银行卡丢失、办理进京牌照等理由,先后向12名被害人骗取钱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丁某13年有期徒刑,罚金1.3万元。
一审宣判后,丁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丁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愿意认罪服法,接受惩罚,主动撤回上诉。二中院经审查认为,丁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裁定。
宣判后,丁某表示对自己以前的行为十分后悔,在狱中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尽己所能弥补给被害人们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