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黎川县供电局原局长、黎川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李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从检方查实的情况看,李某在担任黎川县供电局局长、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对单位上的采购大项目,均未通过公开招投标进行,大部分采取议标或亲自“钦点”包工头接工程。
2006年1月,黎川县供电局欲采购一批电力警示牌。浙江省永康市某公司销售员倪某闻讯与李某取得联系,这笔价值14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李某暗中指定给倪某。为此,倪某先后两次送给李某4万元现金及烟酒。
2000年至2008年,章某、江某等人在黎川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多个变电站的土建工程、办公楼装修等业务。此后,章某先后7次送给李某4.9万元。
2008年2月,现年50岁的李某,安排县供电局物资供应科科长杨某采购电力物资。在未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况下,杨某向崇仁县宝水大街某电力设备专卖店老板尧某采购价值70余万元的电力物资。2008年3月,尧某送给李某3万元。
2008年3月,李某以还单位借款名义,上交2万元。今年2月19日,经广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因受贿罪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