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掩盖受贿罪行,把收受的巨额钱款作为奖金或借款,结果也难逃法律制裁。3月2日上午,曾在国家开发银行担任处级干部的胡汉成及其同乡任和生受贿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胡汉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任和生则被以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今年43岁的胡汉成是湖北省黄陂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任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风险管理处副处长,曾任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评审四处副处长,评审一局评审三处副处长,企业局客户三处负责人、副处长。与胡汉成一起受审的任和生,今年43岁,也是湖北省黄陂县人,大学文化,是北京嘉和嘉维画廊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任北京天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上半年至2004年10月间,被告人胡汉成利用其先后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评审四处副处长、评审一局评审三处副处长、企业局客户三处副处长及相关贷款项目评审报告执笔人、评审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南中原气化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帮助,并以提供贷款咨询为名,采取签订虚假咨询协议的手段,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李向军(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2003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胡汉成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一局评审三处副处长、企业局客户三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任和生,在新疆三联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就安徽省马鞍山——芜湖高速公路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以提供贷款咨询为名,采取签订虚假咨询协议的手段,向该公司索取贿赂款人民币150万元,其中胡汉成分得人民币100万元,任和生分得人民币50万元。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汉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任和生伙同胡汉成,利用胡汉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索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胡汉成、任和生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均应从重处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胡汉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赃款已追缴,可酌予从轻处罚;任和生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在接受调查时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同时考虑赃款的追缴情况,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根据胡汉成、任和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汉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任和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任和生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