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上发布二手车出售广告,与买主交易时,利用手机变频技术,给买主朋友打电话,谎称是用买主的手机打电话,让买主朋友汇钱,以此诈骗钱财。这是近来出现的一种利用手机变频技术实施的骗术。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以诈骗罪判处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的戴言、戴军、戴烨(均为化名)三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4年,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
2008年3月13日,被告人戴言、戴军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邮局,以贩卖二手车为名,通过手机变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戚先生人民币27500元。同年5月31日至6月11日,仅11天间,戴言、戴军与戴烨伙同他人,在丰台区太平桥邮局,以贩卖二手车为名,通过手机变频的方式作案五起,骗取被害人李先生、刘先生等五人共计人民币46400元。事主受骗后报警处理,公安机关通过汇款线索,于同年7月21日将三名被告人查获并予以羁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言、戴军、戴烨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戴言、戴军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戴烨诈骗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戴言当庭辩称自己没有诈骗被害人李先生、刘先生的钱财,被告人戴军辩称自己没有诈骗被害人戚先生的钱财,被告人戴烨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自己均没有参与的意见,经查,在案各被告人的口供及证人证言均证实了三被告人实施诈骗的时间,扣押的各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及银行卡账户证实三被告人参与以上诈骗的事实,故对三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戴军的辩护人提出戴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戴军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并主动与同案犯相互配合,以虚构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的作用,而并非本案的从犯,故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三被告人均积极退赃,现赃款均已全部退缴,故法院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戴言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戴军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戴烨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