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首钢红冶钢厂经销科催款员牛金财在为工厂催要货款期间,与他人使用伪造的手续将工厂的货款据为己有,用于挥霍。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牛金财有期徒刑十一年。
2004年7月间,被告人牛金财在担任北京首钢红冶钢厂经销科催款员期间,在鸡西矿务局韩某等人帮助下,催要鸡西矿务局供应处拖欠北京首钢红冶钢厂的货款人民币649022.42元。后二人通过他人使用伪造的北京首钢红冶钢厂介绍信以“抹账”方式将该笔欠款缩减至百分之三十,即人民币195000元,索要回后存入牛金财的个人账户。后被告人牛金财与韩某合谋将其中的186000元转存入韩某的个人账户并予以侵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金财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牛金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为:被告人牛金财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建议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金财受国有企业委托从事催款工作中,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有财产,其行为应以贪污论,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金财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金财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牛金财能够坦白犯罪事实,可酌予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牛金财受国有企业委托从事催款工作,其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有财产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