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利用职务便利,虚构拆迁名单,冒领拆迁补偿款74.8万元,近日,原北内集团房管科科长孙大庆、原北京先锋拆迁有限公司员工王二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
2005年12月,孙大庆在担任北内集团总公司行政管理部房管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所属的朝阳区农光里宿舍区“城中村”整治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北京先锋拆迁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拆迁工作的王二春,虚构三名被拆迁人在此地居住的事实,并将该三人列入被拆迁名单,以此占用北内集团总公司的被拆迁面积,骗取拆迁补偿费共计748346.98元。
2008年6月11日孙大庆被抓获归案。同日,王二春在接到电话通知后投案。后孙大庆退赔了207600元以及用赃款购置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1辆、王二春退赔了298875.47元。
庭审中,孙大庆、王二春的辩护人均表示,二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建议法庭从宽裁决。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大庆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王二春相互勾结,共同骗取国有财产,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律,孙大庆已构成贪污罪,对王二春亦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鉴于孙大庆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部分犯罪所得,故对其所犯贪污罪酌予从轻处罚;王二春系自首,故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对二人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人均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