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新疆兵团农七师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法院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判处主犯崔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另一名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7年12月的一天,崔某伙同同连队的罗某和姚某,来到125团某连队农田防护林带,在崔某指使下,私自将该林带内的8棵杨树伐掉。因无有人发现,崔某暗自琢磨有机可乘,在利益的驱使下,他又伙同二人作案一天,伐树9棵。随后罗某与姚某因其它原因退出,崔某就叫上了同连队的刘某一起作案。这个盗伐林木团伙“分工明确”崔某负责砍树,刘某人负责砍树枝,连续三天共盗伐杨树24棵。第六天,崔某雇佣了一台拖拉机将全部盗伐的41棵树都拉回了自己果园,并将截成3米长的木材,非法卖给了某木材加工厂,并获得赃款1万余元。在将赃款“独吞”之后,崔某因为盗窃防护网立柱被治安人员抓住,随后在审讯中供出了伙同刘某等人盗伐林木的事实。
案发后,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伐树木的蓄积量为23立方米,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的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伙同崔某作案的罗某与姚某已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