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7岁)伙同女友李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湖北某公司的证券业务,将该公司二名股东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二百四十万余元。同时,以为他人作固定资产投资、购买股权等虚假理财方式为名骗取人民币十四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这样一起张某、李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及涉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二○○七年四月至二○○七年十一月间,被告人张某伙同其女友李某等人在位于顺义区的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内(张某为该公司经理、李某为该公司会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湖北某公司的证券业务,将该公司股东赵某、刘某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陆某、金某等四十余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二百四十万余元。
二○○七年十月中旬至二○○八年四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又在位于顺义区的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内,以给张某(女,三十六岁,顺义区人)提供理财服务,假借作固定投资为名先后二次骗取其人民币共计十万元,后以为张某购买湖北某公司股权为名骗取其人民币四万九千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二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