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2006年6月和2007年10月,牛某(另案处理)和李某二人到明源公司,以分局经费困难,两次共索要11万元,李某分得5.5万元。2008年7月, 被告人李某和牛某调离征管分局, 以买电脑名义向明源公司索要3.2万元,李某分得1.5万元。
2008年5月底,二人以不要粮食局纳税为借口在粮食局报销个人消费4.3万元发票,李某分得2.3万元。
2006至2008年间,为了能在税的方面得到照顾,合肥方圆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送给被告人李某7000元现金、一台价值8300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华宇工程公司送给牛某和李某8000元现金,李某分得4000元;自来水厂副厂长送给李某2000元现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任全椒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21.03万元,其中索贿18.5万元。案发后,李某退出所得赃款赃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全椒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