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等三人销售哈尔滨联创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的股权,以股份短期内即可上市并可获得高额的原始股回报为名向他人推销股份,先后导致四十余人被害,非法销售总金额高达三百四十万余元,从中获利人民币两百三十万余元。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公诉机关公诉三被告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据检察机关公诉:2006年间,被告人高某、姜某预谋代理销售未上市的哈尔滨联创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的股权以从中获利。后伙同陈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利用姜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中洲蓝天科贸有限公司进行代理销售。2006年三月,高某与姜某为代理销售未上市的哈尔滨联创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的股权,注册成立北京中泰宏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由高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任财务总监。三被告以股份短期内即可上市并可获得高额的原始股回报为名,指使公司业务员向他人推销股份,至2006年十月,三被告共计向四十余名投资者销售哈尔滨联创股份公司个人股东的股权,总股数达到六十九万三千余股,销售总额达人民币三百四十万余元,从中获利两百三十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