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云南省龙陵县第一中学校长张尚云利用职权受贿32万余元,3月4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张尚云的上诉,维持原判。
张尚云曾任龙陵县第一中学校长。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张尚云在任职期间,利用自身职务影响和职权,帮助他人谋得该校相关工程的建设权和教学用品的销售权。1994年至2005年间,张尚云先后十一次分别在办公室、饭馆等地,多次收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22000元。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尚云有期徒刑七年;扣押的赃款人民币322000元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张尚云不服,以自己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32万元应属自首为由,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保山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张尚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