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涉农物资盗窃案,被告人李阳央、李眈眈因盗窃农药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并各判罚金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眈眈、李阳央伙同王书(已判刑)窜至郑州市郑东新区国家森林公园北面的农药市场内,用事先准备的钥匙将他人存放农药的仓库门锁打开后,将价值70118.49元的13桶“百草枯”农药原药盗走。
盗走后,被告王书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而李阳央、李眈眈逃窜在外,到处躲藏。在惶惶不可终日的情况下,2007年12月24日,二人只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阳央、李眈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因二被告人盗窃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阳央、李眈眈与同案犯王书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所起作用比王书小些。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且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故作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