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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景稳律师被续聘为第五届济南仲裁委仲裁员,韩景稳律师已经连续四届仲裁员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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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敛财用尽心机 中科协纪检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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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敛财用尽心机 中科协纪检员被判刑
作者: 李 佳    发布时间: 2009-03-04 16:52:52


被告人李桐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本是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的纪检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诈骗、贪污、挪用公款多种手段非法敛财三百余万元。3月4日上午,中科协副处级纪检员李桐因犯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今年52岁的李桐是原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纪委办公室副处级纪检员,深圳东方科学技术服务公司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1993年至1998年3月,李桐在科协机关纪委办公室任副处级纪检员,与赵某系同事,1995年8月,赵某调任厂矿中心主任。1995年年底,厂矿中心拟在基金会之外多渠道进行资金增值,李桐知道后,对赵某谎称国家安全部相关单位正在运作项目可支付高额利息,厂矿中心同意将资金借予安全部。1995年12月29日、1997年1月15日、1998年1月6日,李桐利用伪造的分别盖有“三八七单位财务专用章”、“五二八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五二九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借款协议,先后骗取厂矿中心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的借款共计人民币152.1万元。2007年5月30日,李桐归还厂矿中心借款人民币35万元。至案发时李桐仍非法占有人民币107.1万元。

    东方公司是科普出版社全额投资的全民所有制单位,1998年3月,李桐经科普出版社党委会研究同意、由社长聘任其担任东方公司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1995年,丰隆集团有限公司取得深圳市福田区南园新村14-18号楼的拆迁立项,但该拆迁项目一直被搁置。2003年始,李桐代表东方公司负责与丰隆公司拆迁负责人就拆迁事宜进行谈判,并在2005年6月6日,与拆迁负责人签订了丰隆拆房补协字0505048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2005年7月21日,丰隆公司将1121.434万元拆迁款转入李桐隐瞒公司财务人员在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私自设立的东方公司账户内,李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款项中的人民币147.53万元占为己有。

    2007年5月22日,李桐利用担任东方公司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违反主管单位科普出版社的规定,以东方公司的名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东方公司以抵押方式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贷款人民币19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同时,李桐私刻“科学普及出版社”的印章并伪造科普出版社同意东方公司房产抵押贷款的公函,擅自将东方公司位于某处的办公楼3栋12层的房产抵押给该银行。2007年4月26日,李桐私自在高新园支行申请设立东方公司账户,将私刻的“深圳东方科学技术服务公司公章”、“深圳东方科学技术服务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李桐”人名章作为预留印鉴。2007年4月12日,李桐代表东方公司与深圳市富民绿色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签订《贷款使用合同书》,约定双方各使用银行贷款总额度的50%。2007年5月22日,高新园支行将190万元贷款转入东方公司高新园支行账户。同日,李桐将人民币89.2万元转入富民公司账户借予富民公司使用。李桐将剩余的100.8万元经多个银行账户转款后,转至其个人名下,并归其使用。

    一中院终审认为,李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安全部相关单位借款并可支付高息的事实,骗取厂矿中心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本单位房屋拆迁谈判的职务便利,侵吞拆迁补偿款147万余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亦应惩处;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又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与其所犯诈骗罪、贪污罪并罚。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终审裁定。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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