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的纪检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诈骗、贪污、挪用公款多种手段非法敛财三百余万元。3月4日上午,中科协副处级纪检员李桐因犯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今年52岁的李桐是原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纪委办公室副处级纪检员,深圳东方科学技术服务公司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1993年至1998年3月,李桐在科协机关纪委办公室任副处级纪检员,与赵某系同事,1995年8月,赵某调任厂矿中心主任。1995年年底,厂矿中心拟在基金会之外多渠道进行资金增值,李桐知道后,对赵某谎称国家安全部相关单位正在运作项目可支付高额利息,厂矿中心同意将资金借予安全部。1995年12月29日、1997年1月15日、1998年1月6日,李桐利用伪造的分别盖有“三八七单位财务专用章”、“五二八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五二九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借款协议,先后骗取厂矿中心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的借款共计人民币152.1万元。2007年5月30日,李桐归还厂矿中心借款人民币35万元。至案发时李桐仍非法占有人民币107.1万元。
东方公司是科普出版社全额投资的全民所有制单位,1998年3月,李桐经科普出版社党委会研究同意、由社长聘任其担任东方公司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1995年,丰隆集团有限公司取得深圳市福田区南园新村14-18号楼的拆迁立项,但该拆迁项目一直被搁置。2003年始,李桐代表东方公司负责与丰隆公司拆迁负责人就拆迁事宜进行谈判,并在2005年6月6日,与拆迁负责人签订了丰隆拆房补协字0505048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2005年7月21日,丰隆公司将1121.434万元拆迁款转入李桐隐瞒公司财务人员在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私自设立的东方公司账户内,李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款项中的人民币147.53万元占为己有。
2007年5月22日,李桐利用担任东方公司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违反主管单位科普出版社的规定,以东方公司的名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东方公司以抵押方式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贷款人民币19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同时,李桐私刻“科学普及出版社”的印章并伪造科普出版社同意东方公司房产抵押贷款的公函,擅自将东方公司位于某处的办公楼3栋12层的房产抵押给该银行。2007年4月26日,李桐私自在高新园支行申请设立东方公司账户,将私刻的“深圳东方科学技术服务公司公章”、“深圳东方科学技术服务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李桐”人名章作为预留印鉴。2007年4月12日,李桐代表东方公司与深圳市富民绿色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签订《贷款使用合同书》,约定双方各使用银行贷款总额度的50%。2007年5月22日,高新园支行将190万元贷款转入东方公司高新园支行账户。同日,李桐将人民币89.2万元转入富民公司账户借予富民公司使用。李桐将剩余的100.8万元经多个银行账户转款后,转至其个人名下,并归其使用。
一中院终审认为,李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安全部相关单位借款并可支付高息的事实,骗取厂矿中心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本单位房屋拆迁谈判的职务便利,侵吞拆迁补偿款147万余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亦应惩处;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又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与其所犯诈骗罪、贪污罪并罚。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终审裁定。